政法干警民法備考債與債法概述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9-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債 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債的特征:債是一種財產法律關系 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是以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的法律關系
3債的要素:
a債的主體――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
b債的內容――債權(核心)債務
c債的客體――給付
4債權特征:債權是請求權 債權是相對權 債權的設定具有任意性 債權具有期限性
5給付特征:給付須合法 給付須確定 給付須適格
6給付的具體方式(標的的分類):支付金錢 支付財產 提供勞務 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轉移權利 不作為
7債法 是指調整債權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8債法的特征:債法是財產法 關于財產交換關系的法 具有任意性 具有同一性
9債的分類:
a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
b標的物屬性得不同――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c債得主體雙方人數――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d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系――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e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f兩個債之間的關系――主債和從債
g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10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
11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12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12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于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14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15債的發生
16債的發生 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即一項特定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當事人之間得以創新。
17債的發生原因:合同 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 侵權行為 締約過失
18無因管理 是指沒有法定得或者約定得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得法律事實。
19作為債的發生根據得法律事實,無因管理屬于合法得事實行為。
20無因管理得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務 有為他人利益管理得意思 沒有法定或約定得義務
21無因管理管理人的義務:適當管理義務 通知義務 保管與結算義務
22無因管理本人的義務:償還必要費用 補償損失 清償必要債務
23不當得利 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
24不當得利作為引起債發生的法律事實,其性質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而非行為。
25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須一方受有利益 須他方受有損失 須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須無合法根據
26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
一、應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a給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b給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基于給付以外的事實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a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b基于受損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c基于第三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d基于自然事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e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27當事人依法雖沒有給付義務而給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為不當得利:
a履行道德義務而給付
b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
c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的財產
d因不法債務交付的財產
28不當得利使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享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29債的效力
30債的效力 是指因債而產生的對當事人雙方的法律約束力。
31債的效力分類:
a債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債的關系――一般效力與特殊效力
b債的效力的內容――積極效力與消極效力
c是否涉及第三人――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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