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干警專業綜合Ⅱ基礎知識精講:法
來源:秦皇島華圖發布時間:2012-09-1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的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二、法的本質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法的本質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其一,從主觀方面看,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其二,從客觀方面看,法的內容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前者是法的國家意志性和階級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質制約性。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
(2)法是出自國家的社會規范;
(3)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
(4)法是由國家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對人們的行為、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發生的影響。法的作用的實質可以從兩方面來認識:
(1)法的作用是國家權力運行和國家意志實現的具體表現;
(2)法的作用是社會經濟狀況的具體表現,或者說,法的作用是經濟基礎即生產關系自身力量的體現。
五、法的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
(一)法的規范作用
根據法的規范作用的不同對象,即不同的行為,規范作用可以大體上被概括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強制五種作用。
1.法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行為起到導向、引路的作用。其對象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法的指引是一種規范指引,它不同于個別指引。
法的指引的種類按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以下幾種:
(1)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這是根據法規范中的行為模式所進行的分類;
(2)羈束的指引和非羈束的指引。這是根據國家權力行為的權限幅度所進行的分類;
(3)原則的指引和具體的指引。這是根據法的構成要素所作的分類。
2.法的評價作用
評價作用是指法作為人們對他人行為的評價標準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對象是他人的行為。任何社會規范(如道德、政治紀律)都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的作用。
法的評價可分為兩大類,即專門的評價和一般的評價。前者是指經法專門授權的國家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對他人的行為所作的評價。其特點是代表國家,具有國家強制力,產生法約束力,因此又稱效力性評價。后者是指普通主體以輿論的形式對他人行為所作的評價,其特點是沒有國家強制力和約束力,是人們自發的行為,因此又稱為輿論性評價。
3.法的預測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人們根據法可以預先估計人們相互間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
4.法的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5.法的強制作用
法的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來制裁、強制、約束違法犯罪行為。這種作用的對象是違法犯罪者的行為。
(二)法的社會作用
社會作用是指法作為社會關系調整器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它是經過法的規范作用而產生的。
1.法維護階級統治的作用。法在維護階級統治方面的作用表現在許多方面:
(1)調整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關系;
(2)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的關系;
(3)調整統治階級與其同盟者之間的關系。
2.法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法在執行社會公共事務上的作用具體表現在這些方面:
(1)維護人類社會的基本生活條件;
(2)維護生產和交換條件;
(3)促進公共設施建設,組織社會化大生產;
(4)確認和執行技術規范;
(5)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發展。
(三)當代中國法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1)法律對于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具有重要作用;
(2)法律通過確認并保障正義標準的實現,協調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公平正義;
(3)法律可以為誠信友愛的實現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4)法律為激發主體的活力創造制度條件;
(5)法律為維護社會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6)法律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為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提供制度支持。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在認識法的作用時,對法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視;既認識到法不是無用的,又要認識到法不是萬能的。法并非無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法調整的對象是人的行為,法調整的范圍不是無限的;
(2)法自身特點產生的局限性;
(3)法的制定和實施受人的因素的影響;
(4)法的實施受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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