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專升本民法復習筆記: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9-06
一、不當得利
1、不當得利的概念
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據,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因不當得利行為發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在不當得利所形成的債的法律關系中,權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為債權人,取得利益的人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返還所得利益;債務人有義務給予返還。
2、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
(1)一方獲得財產利益;
(2)他方受到損害;
(3)取得利益與受損害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系;
(4)利益的取得無合法依據。
3、不當得利的處理
不當得利的事實一旦成立,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便成立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享有絕對的請求權,債務人負有絕對的返還義務。
二、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的概念
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減少或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自愿實施管理或提供服務的行為。
在無因管理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中,對他人事務實施管理或服務的人為管理人;因受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務取得利益的人為受益人,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規定無因管理形成債的關系,是為了鼓勵助人為樂的行為,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他人利益的損害。
2、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1)管理他人事務;
實施了對他人事務管理的行為,并且為此付出一定代價或提供了勞務的,不論該行為是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也不論管理的事務是否具有經濟內容,都可以構成無因管理。但是,無因管理必須是管理他人的事務,下列情況不構成無因管理:
①管理人管理自己與他人共同的事務;
②主觀上沒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目的,管理自己事務的同時,為他人帶來了利益;
③誤將自己的事務當成他人事務進行管理;
④違法管理;
⑤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夠實施的行為;
⑥不可能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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