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民法:物權法相鄰關系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9-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相鄰人,尤其是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在生產、研究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即按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治理,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4.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相鄰人應當尊重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并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壩,必須附著于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自然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經其地,不得擅自筑壩堵截,影響高地段的排水。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于鄰人建筑物上或者土地上。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相鄰人在建造建筑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以免影響鄰人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相鄰各方應當注意環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6.相鄰竹木歸屬關系。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墻、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的原則。
對于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并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如妨礙自己土地的莊稼采光,相鄰人有權請求相鄰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他方經過請求不予除去,相鄰人可以自行除去。當然,越界竹木根枝如對相鄰人的財產使用并無影響,則相鄰人無權請求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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