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試民法資料:物的分類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9-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物的分類:
1、動產與不動產。這是關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劃分。其意義在于:物權變動公示、他物權設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等方面的不同。
2、主物與從物。注意不要混淆整體與部分、獨立物與獨立物的關系。
3、特定物與不特定物。
4、原物與孳息。原物是指能夠產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注意兩種孳息的所有權歸屬:若無相反約定,天然孳息所有權歸用益物權人,無用益物權人的,歸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依交易習慣取得。(物權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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