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專業綜合I基礎知識:夫妻關系
來源:中公教育發布時間:2012-08-2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法定夫妻財產制
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后都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范圍。《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8條則明確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范圍,包括: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也屬于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財產除了包括積極財產外,還包括消極財產,即對外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負擔債務,由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清償;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由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后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標準。
(2)約定夫妻財產制
約定夫妻財產制是相對法定財產制而言的,是依據不同的發生原因作出的劃分。它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對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的歸屬、處分以及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并優先于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又稱有契約財產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
約定的內容,《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上述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種財產。約定的形式,法律明確要求采取書面形式。約定的生效條件首先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實;其次,應符合特別法上的要求,如男女雙方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約定的內容在第三人知曉時,其對外具有對抗的效力;否則,無對抗的效力。對內則對夫妻處理財產的行為產生約束力。為逃避債務的虛假約定或協議離婚分割財產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行為。對債務人非法目的的認定,可結合夫妻財產約定或協議分割的時間、方式、當時背景等加以考察。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即法定夫妻財產制的有關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二)夫妻間的扶養
專指夫妻之間互相扶助、互相供養的義務。《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雙方的扶養義務和接受扶養的權利是平等的。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生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對方有權通過調解或訴訟程序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對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應按《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犯罪者遺棄的刑事責任。
(三)夫妻間的繼承
夫妻相互享有繼承權是以夫妻身份關系為前提的一種財產權利,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志。
我國《繼承法》第30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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