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學知識點真題分析:債的講解
來源:中公教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真題回顧」
下列情形中,屬于無因管理的是( )。
A.酒店對顧客的行李進行保管
B.拾得人在媒體上發布招領啟事尋找失主
C.飯館清掃門前通道上的積雪以免行人摔傷
D.出賣人對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收的貨物進行保管
「答案」B.
「考點鏈接」
一、債的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債的發生原因
債的主要發生原因:(1)意定之債:合同。(2)法定之債: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一)合同。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屬于典型的意定之債。
(二)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之債是生活中較為常見的一種,其普遍性僅次于合同之債。侵權行為是指行為對他人財產或人身的侵犯,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對所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的違法行為。
(三)不當得利
1.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不當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受益人應向受損人償還其無合法根據而獲得的利益。
2.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個: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2)一方受有損失。(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3.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
(1)給付不當得利。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2)非給付不當得利。
①基于受益者的行為
基于受益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權益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受益者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前者如侵奪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費他人之物;后者如無權處分人將他人之物,對于第三人為有效處分。
②基于受損者行為
這種不當得利以受損人為他人之物支出費用最為典型,如誤將他人的家畜為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
③基于第三人行為
基于第三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有:債務人對債權的準占有人(債權憑證持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致真正的債權人受有損失;債權的讓與人在讓與通知前,債務人對讓與人清償,致債權的受讓人有損害;第三人將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④基于法律規定
基于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實或行為發生時,法律不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善意取得、時效取得、附合、混合、加工等情形。如果法律不僅以權利移轉為目的,而并以財產利益(價值)移轉為目的,那么受益人得合法保有利益,不發生不當得利,如因時效取得所有權。如果法律僅以權利移轉為目的,不伴以財產利益(價值)的移轉,則對權利獲得方仍發生不當得利。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獲取被添附物所有權時,允許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與被添附物價值相當的利益返還。
4.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
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過了受損者的損失,受益人只在損失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較受損者損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但受益人主觀上為惡意的,受損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受益人的返還范圍因其善意或者惡意而有所不同。
(四)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睹穹ㄍ▌t》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2.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務
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務”范圍相當廣泛,原則上包括一切可以滿足人們生活需要并適合于為債的客體的事項,但違法事務不在其列。管理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管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義為之。
(2)為他人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主觀要件,是無因管理區別于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的重要標準。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務,并欲使管理事務所生利益歸于本人,即通過自己的管理行為增加本人利益或避免本人發生損失的主觀意思。
(3)無法律上的原因
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沒有法律規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是管理他人的事務,需要管理人的積極的行為為之,單純的不作為不構成無因管理。
下列情況不構成無因管理:①管理人管理自己與他人共同的事務;②主觀上沒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目的,管理自己事務的同時,為他人帶來了利益;③誤將自己的事務當成他人事務進行管理;④違法管理;⑤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夠實施的行為;⑥不可能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
3.無因管理之債的內容
(1)管理人的義務。適當管理義務。管理開始時通知本人義務。報告及計算義務。繼續管理的義務。
(2)管理人的權利。償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的請求權。本人應承擔管理人必要的債務。損害賠償請求權。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