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3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債的特征與分類
㈠債權的特征――與物權相對比。
(1)請求權;
(2)相對權;
(3)相容性與平等性;
(4)期限性;
㈡主要的債務類型:
(1)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合同關系固有、必備的基本義務);從給付義務(無獨立 意義,僅補助主義務的功能,如《合同法》第 266 條承攬人保密義務、空調的安裝義務等)
(2)附隨義務 (依誠信原則,隨合同關系發展而產生);以賣車為例,交車并轉移所 有權為主給付義務,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險單)為從給付義務,告知該車特殊危險為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具有輔助和保護功能,違反之,債權人不能通過訴訟強制執行,也不能解除合 同,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3)不真正義務(《合同法》第 119 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
㈢債務的分類
1.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根據債權債務人是一個還是多個)
多數人之債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分類的標準是根據各債務人對外部的關系)
連帶債務的含義:
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并可在每個連帶債務人之間安排追償的數額。
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如果清償全部債務,則免除所有連帶債務人的責任。
清償債務的連帶債務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但連帶債務人內部是按份之債,如果沒有約定份額,推定為均額,所以在內部關系上,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沒有區別
連帶債務的發生:明確約定、法定(大多數情況)
2.簡單與選擇之債(根據選擇權歸誰,分為選擇債務、選擇債權)
選擇之債如果沒有約定,推定為選擇債務
選擇權是形成權,可以使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
擁有選擇權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則自動轉為由對方行使
選擇的標的物必須有“質”的不同,而不能是“量”的不同
3.貨幣、財物、勞務之債(根據債務的性質分類)
勞務之債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性
4.種類物與特定物之債(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分類)
特定物如果滅失,免除債務人繼續履行的義務
5、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除了合同之債和單方允諾是意定之債,其他都是法定之債
6、主債與從債(主要指主合同和保證合同)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