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28)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抵押權與執行權的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55、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注意:在這里沒有區分抵押權是否登記,純粹是物權對抗債權)
7.擔保物權的行使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2、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