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2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八、若干共同問題
1.擔保物權的沖突
公式①汽車:留置權>(法定)登記抵押權>質押權
公式②錄音機:留置權>(自愿)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79、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2.反擔保:
第三人或主債務人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其方式都不包括留置)
3.擔保無效
【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主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8、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締約過失責任
(2)擔保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5、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7、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肯定有過錯),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指可以追究擔保人的全部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締約過失責任
9、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10、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后,賠償等民事責任仍然存在,因此擔保責任也繼續存在)
(3)公司法16條
【新·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對外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注意:此條所對應的公司法的第60條已經被修改為新公司法第16條,按丁紹寬所說,此條已經失效,按新公司法,只有董事、高管以個人名義,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才是無效的(如果不是以個人名義,則可能因債權人的善意而有效)。
1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新證券法130條第2款――違反此規定,擔保無效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