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2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六、留置 (法定擔保物權:因法定的合同,符合法定的條件)
1.法定要件
① 必須是動產,且是他人的動產
② 必須債務已經到期
③ 必須合法占有他人動產(不一定是被留置人所有)
④ 債權發生與占有動產之間有牽連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承攬人的留置權】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承運人的留置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條 【保管人的留置權】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倉儲合同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的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海商法】第二十五條 【造船人、修船人的留置權】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時消滅
【海商法】第八十七條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留置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
【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留置權】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款項的,出租人對船上屬于承租人的貨物和財產以及轉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權。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的留置權】被拖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拖航費和其他合理費用的,承拖方對被拖物有留置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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