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擔保體系
債權擔保的必要性來自于其性質與效力。債權為請求權,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只能借助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自愿履行或強制履行),才能使債權得到實現。然而,債務能否適當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狀況,即責任財產。
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及時得到實現,現代大陸法系的民法均承認債權的擔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
廣義上的債的擔保,包括狹義的債的擔保與債的保全。關于后者,將在“合同的保全”部分中進行探討。狹義的債的擔保,即本部分所稱“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1、人保:除債務人財產之外,又附加了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包括:保證、連帶債務人以及并存的債務承擔。擔保法上僅指保證。
2、物保: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作為債權人之債權優先受償的對象、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和法定優先權,擔保法上指前3種。
3、金錢擔保:于債務之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擔保法指定金。
擔保的范圍:
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擔保權的費用(在質押和留置中還包括對質押物或留置物的保管費)。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留置因為是法定的,所以無從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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