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綜合輔導資料08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4
-過期提單(StaleB/L)是指提單簽發后超過信用證規定期限才交到銀行的提單,或者銀行按正常郵程寄單,收貨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之前收到的提單。過期提單的原意是指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提單。自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銀行拒絕接受晚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提交的單據后,有人也把這種晚交的提單歸入過期提單。但就其本質而言,真正的過期提單應當主要是指前者。
由于銀行拒絕接受晚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提交的單據,一旦發生這種情況,賣方的收匯就失去了銀行信用的保障;在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情況下,可能造成買方不能如期提貨而造成損失(包括滯港費、倉儲費、市場行情變化等)的情形,這種情況尤其常見于近鄰國家之間的貿易,因運輸路線短,提單的傳遞時間往往超過實際運輸時間而造成提單過期。在實際業務中,買方往往會以此為由要求在信用證中加列寄單條款,如“受益人應在發貨后3天內將1/3正本提單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開證申請人處,其郵遞收據列為隨附單據之一并連同2/3正本提單一起送交銀行議付。”如果出口商接受此類條款,那么出口商自身會承擔很大的收匯風險。因為賣方的交貨與買方的付款是合同的對流條件,一旦賣方交出正本海運提單,就意味著他自動將貨權轉移給買方而解除了要求買方必須付款的制約,這時如果買方的資信欠佳,賣方將面臨貨款兩空的風險。總之,過期提單如果處理不好,很容易對買賣雙方都帶來風險或損失。
一、盡量避免提單“過期”
1、如是由于晚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而造成的提單過期,則可從兩方面入手加以避免。
一是要求將交單期限延長,通常為發貨后的15至21天之內,以使賣方有足夠的時間備齊全套交單單據;
二是作為賣方應積極地與船公司合作,發貨后盡快地取得合格的提單及其它信用證所要求的全套單據(提單通常是最后取得的一份單據)。在實際業務中往往是由于發貨人與船公司配合不好以致延誤了時間,例如船公司工作效率低,延誤簽發提單時間,或提單內容出現打印錯誤,導致需更改或換單,或提單從船公司簽發后傳遞至發貨人手中延遲等。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在發貨前備齊所有可能取得的單據,選擇信譽及服務較好的船公司,托運時就應將提單應顯示的內容明確無誤地告知船公司,貨物裝船后催促船公司盡快出具合格的全套提單。為慎重起見,實踐中甚至有公司派專人在船公司現場核對提單的內容并取回單據,以免去因更改提單或傳遞過程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及風險。
2、如是由于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而造成的提單,則可加快提單從賣方傳遞至買方的時間。
首先賣方需在發貨后盡快取得提單及其它單據,其次賣方取得全套單據后,應在第一時間寄交買方或銀行(視不同結算方式而定),并要求銀行盡快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