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跟單員《基礎理論》考點總結(33)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1
托收的形式和結構
第四款托收指示
a.所有送往托收的單據必須附有一項托收指示,注明該項托收將遵循《托收統一規則》第522號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確的指示。銀行只準允根據該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規則行事;
b.銀行將不會為了取得指示而審核單據;
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權,銀行將不理會來自除了他所收到托收的有關人/銀行以外的任何有關人/銀行的任何指令。
(2)托收指示應當包括下述適宜的各項內容:
a.收到該項托收的銀行詳情,包括全稱、郵政和SWIFT地址、電傳、電話和傳真號碼和編號;
b.委托人的詳情包括全稱、郵政地址或者辦理提示的場所以及,如果有的話,電傳、電話和傳真號碼;
c.付款人的詳情包括全稱、郵政地址或者辦理提示的場所以及,如果有的話,電傳、電話和傳真號碼;
d.提示銀行(如有的話)的詳情,包括全稱、郵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話,電傳和傳真號碼;
e.待托收的金額和貨幣;
f.所附單據清單和每份單據的份數;
g.i.憑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兌和條件和條款;
ii.憑以交付單據的條件
付款和/或承兌
其他條件和條款
繕制托收指示的有關方應有責任清楚無誤地說明,確保單據交付的條件,否則的話,銀行對此所產生的任何后果將不承擔責任;
待收取的手續費指明是否可以放棄;
i.待收取的利息,如有的話,指明是否可以放棄,包括利率、計息期、適用的計算期基數(如一年按360天還是365天);
j.付款方法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k.發生不付款、不承兌和/或與其他批示不相符時的指示。
(3)a.托收指示應載明付款人或將要辦理提示場所的完整地址。如果地址不全或有錯誤,代收銀行可盡力去查明恰當的地址,但其本身并無義務和責任。
b.代收銀行對因所提供地址不全或有誤所造成的任何延誤將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