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跟單員《基礎理論》考點總結(29)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1
-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對提貨人,應該保證賠償因未憑正本提單提貨而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對承運人,在未憑正本提單放貨而造成他人損失時,承運人可以借助保函將風險和責任轉移至出具人身上。
一般承運人憑保函放貨只是為了解決正本提單遲到的困難,在主觀認識上,承運人認為提貨人即為收貨人,如判斷準確則交貨準確。如發生提貨人與收貨人不一致的情況,一方面可能提貨人不是收貨人而冒充收貨人騙取貨物或提貨人本是該貨物的買主,但由于提貨人提貨后沒有及時到銀行付款贖單,造成賣方或銀行收不到貨款卻持有正本提單;另一方面,承運人對提貨人的資格審查不嚴或由于過于相信提貨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承運人不憑正本提單放貨,給收貨人提供了可乘之機,是提單持有人提不到貨物或賣方、銀行收不到貨款的原因,承運人應承擔過失的責任,賠償收貨人的損失。但是,我們并不能因為承運人的過失否定保函的效力。承運人賠償后可以依保函向提貨人索賠。保函的效力并不是承運人可以對收貨人免除責任,而是在承擔責任后,通過保函從提貨人處得到補償。
在承運人與收貨人處于正本提單未到而急需提貨時,如雙方均出于善意,這種保函不具有對第三方的欺詐,視為善意保函。善意保函的作用在于使無正本提單交貨的責任轉移到交貨人身上?煽康谋:瘧ㄒ韵聨追矫妫嚎煽康膿V黧w;有效的責任范圍;有效期限。
提貨保函對于承運人而言有一定的風險,如出具保函方的資信不好而無法承兌,損失要自己承擔。一般情況下,提貨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出具保函,除非大型企業或資信可靠的單位。一般銀行出具的保函可避免出現上述的麻煩。按照保函申請書的要求,如提貨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內承兌,銀行可從提貨人的銀行帳戶中扣款,用以按期對外付款。擔保的責任范圍應高于貨物的離岸價,并且應涵蓋所有能預計的損失,一般為到岸價的150%—200%.依《海商法》規定,提單的索賠時效為1年,收貨人可在1年內以正本提單換回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延至提單索賠時效為止。
如果承運人與提貨人惡意串通,欺騙收貨人,如提貨人不是將來貨物的所有人,而是以騙貨為目的,而承運人明知提貨人不是買主,而放走貨物致使貨物真正所有人持正本提單而提不到貨物,那么,承運人不僅要賠償收貨人的損失,而且保函合同也因欺詐而無效,不能向提貨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