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跟單員《基礎理論》考點總結(10)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1
-背對背信用證和對開信用證不是一個概念:
(1)、背對背(BACK-TO-BACK)信用證:
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證基礎上,開立一個新的信用證,主要兩國不能直接進行貿易時,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貿易。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證信用證都產生于中間交易,為中間商人提供便利。
(2)、對開信用證:
雙方互為進口方和出口方,互為對開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為實現雙方貨款之間的平衡,采用互相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系起來。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也稱回頭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回頭證的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證的金額約略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