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概述預習講義第三章:第一節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8-18
第一節 國際貨代與國際貿易關系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的要求是“了解”,屬于考試基本不會涉及的內容,所以我們只需要就內容了解即可,重點看一下“交易磋商的四個環節”」
一、 貿易需求與貨代需求關系
國際貿易增長,對國際運輸需求產需求,進而代理貨運代理業的興盛。國際貨運代理需求是國際貿易需求的派生需求。
二、國際貿易市場特點
1、新型的貿易方式出現
2、國際貿易商品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
3、世界商場上的壟斷和競爭更為激烈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1、合同當事人的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復雜性
3、合同標的須作超越邊境的運送
四、國際貿易合同的訂立
交易的一般程序應包括邀請發盤、發盤、還盤、接受等環節,其中發盤(要約)和接受(承諾)是合同訂立需要通過的兩個基本階段,也是成立合同必不可少的環節。
(一)、邀請發盤
是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
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不是每筆交易必經的程序。
(二)、發盤
發盤又稱報盤、發價、報價,在法律上稱為“要約”,這是合同成立必經的法律行為!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公約》”)
第14條第1款的規定: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其發盤一旦得到接受時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
(三)、還盤
又稱還價,在法律上稱反要約,是對發盤條件進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受盤人對貨物的價格、付款、品質、數量、交貨時間與地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的辦法等條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
還盤的兩個法律后果:
1、還盤(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2、還盤(有條件的接受)等于是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
注意!《公約》的規定,實質性變更的是有關貨物的價格、付款、品質、數量、交貨時間與地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的辦法等條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
案例分析: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商人詢購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對方8月15日的發盤,發盤的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對方未作答復,8月21日,我方得知國際市場行情有變,于當日又向對方去電表示完全接受對方8月15日的發盤。
問: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為,我方8月20日曾向對方復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該復電已經構成了還盤。該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就已經失效。所以,當我方8月21日得知國際市場行情,向對方表示的接受已經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四、接受
接受,在法律上稱為“承諾”,它是指受盤人在發盤規定的期限內,以聲明或行動表示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
根據《公約》的解釋
接受必須是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同意發盤中的條件。接受的表示既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向發盤人發表聲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過其他實際行動來表示接受。沉默或不行為本身并不代表接受!
《公約》規定,受盤人在表示接收時不可以對發盤的內容作實質性的變更。如對發盤的條件作了實質性變更,則構成還盤;如屬非實質性變更,仍可構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案例分析1:
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對法國客戶B發電稱:“可提供商品甲3000公噸,每公噸500美元,FOB Shanghai ,舊麻袋裝。12月5日復到我方有效。” 法方B的回電于12月4日復到我方,內容如下:“接受你方的12月1日電:若價格降為每公噸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噸。請用新麻袋裝。”
我方未予答復。但過了10天后,法方來電要求我方盡快發貨,但我方認為合同根本就未達成,而法方卻不這樣認為。請問合同是否達成?
答:根據公約的規定,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的內容一致。接受必須是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同意發盤中的條件。這個案例中對于價格和數量都做了變更,根據公約的規定,都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變更,如對發盤的條件作了實質性變更,則構成還盤。因此合同不能夠成立。
案例分析2: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國A公司發盤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對方在發盤有效期內復電表示接受,同時提出“凡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過銀開來的信用證。因獲知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已大幅度上漲,我公司當天將信用證退回,但A公司認為其接受有效,合同應該成立。雙方意見不一致,于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試問。如你是仲裁員,你將如何裁決?并說明理由。
答:裁決結果:合同不成立。依據《公約》的規定,有關解決爭端條款的變更,應視為實質性變更發盤的條件。本案A公司復電時,有關解決爭端條款的增加就屬于對發盤的實質性變更。因此,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