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指導(1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按主體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可以分為:
單方行為:無須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單方行為又分為:
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授權、解除、免除、撤銷
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拋棄行為、遺囑行為
雙方行為:內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共同行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訂立合伙協議、公司章程,采用多數決定原則
2、按是否需要支付對價可以分為
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贈與、保證、借用、沒有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沒有約定保管費用的保管合同、沒有約定報酬的委托合同)
區分的意義:關涉行為定性、當事人承擔的責任程度不同、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要求不同
3、按是否需要標的物的交付為行為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可以分為
要物行為(實踐行為)和不要物行為(諾成行為)
主要的要物合同:動產質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區分意義: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還可以分為:
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又分為一般要式(書面形式)和特殊要式(書面+登記或批準)
沒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沒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國人轉讓中國專利
5、按行為與原因的關系還可以分為:
有因行為(要因行為)、無因行為(不要因行為)
分類意義:“原因”的效力對行為效力的影響不同
目前我國現行法上的無因行為包括:債權移轉、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免除、票據行為、授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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