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指導(1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7.法人與法人成員
法人成員就是指法人出資人,以公司法人為例,公司法人成員就是公司股東,公司法人由多個成員組成(國有獨資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法人與法人成員在人格、財產、責任上均相互獨立。法人成員有參與法人機關(股東大會)等權利。
需要明確的是:外國法人分類中的財團法人沒有法人成員。
8.法人與職能機構、分支機構
相同點:分支機構和職能機構產生的責任最終都由法人承擔
(1).分支機構指在法人總部之外區域依法設立的執行法人一部分營業活動的組織:最典型的即是分公司(《公司法》第14條第1款)
(2).職能機構是指法人總部設立的執行法人一部分職能的機構,常見的有企業法人的科(室〕、車間等,如財務部、研發部,公關部等。
(3).二者區別在于:
A、分支機構在法人授權范圍內能以自己名義從事營業活動,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B、職能機構不具有任何民事主體資格,以其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統歸無效,如《擔保法》第10條、第29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授權范困內提供的保證是有效的,但職能機構絕不可以擔當保證人,以其名義出具的保證合同是無效合同。
C、分公可亦不同于子公司。子公司在人格、財產、責任均獨立于其控股股東母公司,為一獨立企業法人,但分公司不是獨立企業法人。
9.成立、設立、變更、清算與終止
(1)成立與設立:設立中的法人
設立活動+設立登記(生效要件)=法人成立(同時獲得營業資格和法人資格)
在完成設立登記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企業法人的名義從事營業活動
設立中法人的營業行為無效,各個設立人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視為合伙關系)
法人成立后,成立前的設立行為的責任由法人承受(同一體說);
法人如果沒有成立,設立失敗,則設立行為還由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
由于設立人的過錯導致損失,成立后的法人可以要求設立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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