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內蒙古政法干警民法簡答題(2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1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簡述法人成立的條件。
答: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對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就實質要件而言,依法成立主要是對法人組織合法性的要求,即法人組織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等要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是法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也是其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有了自己的名稱,才能成為特定化的組織。因此,名稱也是法人設立的一個條件。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是法人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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