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制度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6-2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行政執法類職位,是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懲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與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一是純粹的執行性。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工商、公安、海關等政府部門。
設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執法崗位職責和執法行為,進一步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相應的管理制度建立后,將有利于提高一線執法公務員隊伍的專業化水平,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基層一線執法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基層執法部門的機構規格普遍較低,絕大多數處于科級以下。據統計,70%的基層一線執法公務員只有辦事員和科員兩個職業發展臺階,但是公務員隊伍的基數較其他部門要大得多,這就導致了一線執法公務員隊伍的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以設置獨立的行政執法類職位序列,能夠為基層一線執法類公務員提供相對較大的職業發展空間,有利于激勵他們安心在基層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建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條件已經具備。《公務員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這一規定為建立并實施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2004年,人事部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了《關于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企業注冊官制度試點的通知》,經過八年的探索,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并實施了完善的企業注冊官制度,提高了企業注冊工作效率,為建立并實施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制度積累了一整套工作經驗。同時,國家有關部門在深圳試行的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也為建立并實施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制度提供了實踐依據。
建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制度,重點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要依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掌握立法主旨和目的,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確定重點內容。二是要與綜合類公務員管理制度相銜接,并注意總體平衡。三是要緊密結合行政執法公務員隊伍建設的現狀,增強內容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建制的實效。四是要以此為契機,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如科學合理的準入機制、分級管理的組織機制、責任到人的運行機制、權責統一的制約機制以及能上能下的激勵機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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