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單證員基礎理論:信用證審核與修改(1)
來源:環球教育在線發布時間:2012-05-25 08:32:57
一、審證項目
1.開證行的資質,國家風險
渠道:
通過通知行調查
如有疑義可要求信譽好的銀行加具保兌或確認償付行償付或要求加列T/T索償條款或交押金……
2.L/C的類型
我方出口,一定要求開立LRREVOCABLE L/C;其次力爭CONFIRMED L/C
①合同規定為LRREVOCABLE L/C,L/C上須無“REVOCABLE”字樣,否則應申請改證;為確保我方利益,最好與對方約定在L/C上注明“LRREVOCABLE ”字樣(雖然UCP500默認);
②保兌L/C:
若合同已規定為LRREVOCABLE Confirmed L/C,應檢查L/C上是否注明“Confirmed”,并須有保兌行行名、保兌行明確的保兌條款或聲明。即
A.“Confirmed”
B.“Confirmed BANK:……”
C.“We confirmed the credit and thereby under-take that all draft…”
以上三項如有缺少,應申請改證。
③若合同規定為TRANSFERABLE L/C,須具有
a.“Transferable”
b.如為“Freely/Open”特別授權的轉讓行的名稱
④若合同規定為Irrevocable revolving L/C,L/C上須證明:
a.“Irrevocable”和“revolving”(因為循環L/C即可是可撤銷的,也可是不可撤銷的)
b.L/C循環的恢復條件
c.相應的功能條款。
若上述內容不完整,受益人有權要求改證。
3.開證申請人、受益人名稱和地址。P.71
注意受益人注冊地與實際辦公場所不一致時,應以實際辦公場所為受益人地址,以確保通知行通知及時達到和方便交單。
4.L/C的期限與相關日期的合理性
裝運期、有效期、交單期
①貨物的最遲裝運日期。要求
a.出口方能確保在裝運期內備好獲,否則應要求展期,同時注明L/C的有效期和交單期相應順延;
b.出口方如考慮到倉儲費用或商品保質期等原因,而L/C又規定不能提前裝運時,也可要求改證,將裝期提前;
c.來證者規定“盡快裝運”(ASAP),銀行將不予置理,應改證;
d.L/C一般規定裝運期“最遲某年某月某日”,如未做規定,可理解為“雙到期”(裝運期和L/C有效期為同一天)。此時出口方如不能確保在該“雙到期”日之前完成備貨裝運、制單、交單,則應要求改證,同時展延該兩期。
注:來證如在裝運日期前使用“于成約于”之類詞語,按慣例銀行將理解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內裝運,起迄日包括在內。
②L/C的最晚交單期
一般:裝運期后10-15天
如未規定:裝船后第21天(在L/C效期內)。
③L/C的有效期:
是三期中最晚的日期;或與SHIPMENT DATE 同一天“雙到期”;或與LATEST DATE OF PRESENTATION同一天。
※未規定EXPIRY DATE的L/C無效。遇法定假日或銀行例假日,順延。
我國出口,一般要求效期至少在裝運期后15天。
案例分析:我國甲公司與法國乙公司簽訂合同出口貨物到法國,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乙公司通過其開證銀行BANK I巴黎分行申請開立了非保兌的信用證(適用UCP500),通知行為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信用證規定:“DATE AND PLACE OF EXPIRY:041105 FRANCE;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PAYMENT;LATEST DATE OF SHIPMENT:041102;PRESENTATION PERIOD: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甲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將貨物裝船,并于2004年11月5日將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提交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立刻于當日使用DHL將單據寄往法國的開證行。收到單據后,開證銀行BANK I巴黎分行以“信用證已過期”為由拒付。請問,BANK I巴黎分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5.L/C的到期地點(EXPIRY PLACE)
定義: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向受益人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地點
一般應在受益人所在地
如規定為進口商所在地。宜申請修改,以便控制交單時間。
6.裝運貨物與金額的審核、貨幣
UCP600第三十條 信用證金額、數量與單價的伸縮度
a.“約”或“大約”用于信用證金額或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允許有關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b.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c.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貨物數量,而該數量已全部發運,及如果信用證規定了單價,而該單價又未降低,或當第三十條b款不適用時,則即使不允許部分裝運,也允許支取的金額有5%的減幅。若信用證規定有特定的增減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條a款提到的用語限定數量,則該減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