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考專升本民法重點復習資料(1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5-02
構成無因管理應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為他人管理事務。但是下列事務的管理,不能構成無因管理:1)違法行為,如為盜竊分子寄存贓物;2)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方能實施的行為,如代為放棄繼承權;3)必須由本人新年辦理的行為,如婚姻登記;4)不能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如為朋友接待客人。2、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3、須無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
債的變更:是指在不改變債的主體的前提下,債的內容或標的所作的變更。
債的解除:是指債務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時,由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提前終止債的效力。
業內名師團隊,班主任一對一服務,全面覆蓋考點,一次考試,保上名校。 !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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