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21公務員聯考申論熱點時評(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4-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材料二
胡錦濤在第五屆亞太經合組織人力資源部長級會議上提出:應該堅持社會公平正義,著力促進人人平等獲得發展機會,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
權利公平,是指每個社會成員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出身、地位等方面的差異,在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權利方面是平等的,至少包括人的話語與行為等的權利的平等(言論和行動等)。
機會公平,是指社會成員對待機會問題時應該采取的態度。“一是阻礙某些人發展的人和人為障礙,都應當被清除;二是個人所擁有的任何特權,都應當被取消;三是國家為改進人們之狀況而采取的措施,應當同等地適用于所有的人。”至少包括人的得知信息的時間與內容等的平等(知情和受益等)。
規則公平,亦可稱形式公平,是社會公平的外在表現形式,也就是社會成員在法律規則面前一律平等,無差別地對待,至少包括規則內容對涉及所有對象的平等(制定和遵循等)。
分配公平,是指社會成員通過付出勞動,在勞動成果的分配以及最后目標的實現上體現公平,至少包括分配權利與獲得利益共同享受的平等(權利分配和利益分配等)。
公平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不斷消除人民參與經濟發展、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方面的障礙。應該堅持以人為本,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注重解決教育、勞動就業、醫療衛生、養老、住房等民生問題,努力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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