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合同管理:要約與承諾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3-21
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和條件
①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③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要約人。要約人上特定的,受要約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要約應具備以下條件:④(1)內容具體確定;⑤(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比如價目表的寄送、招標公告、商業廣告、招股說明書等,即是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條件
承諾是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