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合同管理:無效、變更合同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3-21
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條件而訂立的,國家不承認其效力,不給予法律保護的合同。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時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當然,并不是所有的免責條款都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三)無效合同的確認
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機構均無權認定合同無效。
(四)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即為無效。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對因履行無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按過錯的大小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五)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條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①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②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