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筆記(1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3-14
5、個人合伙:
A.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a.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自然人合伙,而合伙企業是兩個以上承擔無限責任的主體的合伙,可以說個人合伙是合伙企業的一種原始形式,但不是合伙企業。
b.雖然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不同,但由于都是無限責任承擔者的合伙形式,所以個人合伙的許多規定與《合伙企業法》相一致。
c.個人合伙由民法規定,合伙企業由商法規定;合伙是一個協議/合同行為,無須章程。
B.個人合伙的訴訟當事人:
a.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伙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
b.未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伙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委托手續。
C.相關規定:
a.協議: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b.個人合伙的組成不受彼此有無人身關系的限制,比如兄弟間可以成立個人合伙。
c.實際入伙: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注:此時即使不參予經營,亦為合伙人。
D.財產歸屬:
a.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b.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c.初期投入財產和經營積累財產的區別:前者歸屬依約定,后者為共有財產。
E. 經營管理:
a.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
b.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注:內部協議不得對外。
F. 主體資格認定:
a.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但實際為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待。
b.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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