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操作手冊(試行)
來源:育路公務員網發布時間:2012-03-0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三、專業科目考試
1、專業科目設置
專業科目考試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無特殊需要的職位,一般不設專業科目考試。職位工作性質特殊,確需進行專業科目考試的,由招錄機關提出,經設區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同意設置專業科目考試的,要在職位表中注明專業考試科目,并編寫專業科目考試大綱,與招考公告一并向社會公布。公告要求進行專業科目考試的必須進行專業科目考試,未公告進行專業科目考試的不得進行專業科目考試。
2、考務工作
專業科目考試的命題、閱卷等考務工作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實施。專業科目考試的命題、考試、閱卷等環節的組織,要嚴格執行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有關規定,確保考試安全。
四、體能測評
1、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
體能測評按照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組織實施,合格標準在招考職位或招考公告中明確。
2、體能測評組織部門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并入闈面試的考生,均參加體能測評。體能測評由設區市以上公安部門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體能測評合格人員,方能按總成績排序進入體檢和考察程序。體能測評應在規定的時間進行,缺席人員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補測。
3、分組和測評順序
考生體能測評的分組和出場順序通過抽簽決定。體能測評項目一般一天內完成。測評項目的先后順序,應先測試對體能消耗較小的項目,后測試對體能消耗較大的項目。
4、場地要求
場地和天氣條件應適合體能測評的需要。組織體能測評的部門應事先了解氣象情況,妥善安排好體能測評的場地和日期。如遇場地積水或天氣惡劣等情況,不適宜進行體能測評的,應暫緩或改日進行。
5、重測規定
測評不合格的考生可以當場提出重測。1000米(或800米)可在90分鐘后重測1次(考生同意也可提前進行),其他項目允許考生稍事休息后,當場重測2次。
五、體檢
1、體檢項目和標準
體檢項目和標準按照原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執行。對體檢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職位,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執行(如國家出臺新的特殊職位體檢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
2、體檢組織部門
體檢工作由設區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體檢應當在設區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應在組織體檢部門規定的時間進行,未經同意無故缺席考生視為放棄,不再補檢。
3、體檢注意事項
體檢醫生、考生、監察人員、工作人員要遵守《體檢守則》(見附件8)。考生還須閱簽體檢須知(見附件9)。
身高測量應在體檢當天上午進行,測量時應使用經質量技術監察部門檢定合格的測量器材,測量結果精確到厘米,厘米以后的四舍五入。測量結果當場書面通知考生,考生應對身高測量結果簽字確認。
4、復檢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向體檢組織部門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也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招錄機關或報考者提出的復檢只能進行一次,且必須在設區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機構中進行。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經過體檢難以給出明確結論,體檢機構建議進一步檢查的,不屬于復檢。
身高當場復檢,并由更換的醫務人員完成,考生應在復檢結果上簽字確認(考生拒絕簽字的,由在場的工作人員及紀檢人員簽字說明情況)。其余項目的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負責組織體檢的部門提出,復檢時間一般安排在距上次體檢最少7天以后(考生同意也可提前進行)。復檢一般應更換體檢醫生或檢驗人員。
六、其他
對出現體檢或考察不合格、體檢后考生自愿放棄、錄用審批資格條件不符等情況,不再進行遞補。
本操作手冊僅對考錄有關環節進行補充規定,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操作手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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