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務員獎勵的種類及獎金標準
來源:山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網發布時間:2012-02-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根據《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號),對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5種類型: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金。獎金數額為:嘉獎800元,記三等功1500元,記二等功3000元,記一等功6000元,授予榮譽稱號10000元。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集體酌情給予一次性獎金,作為工作經費由集體使用,原則上不得向公務員個人發放。
省級勞動模范:
關于省部級勞模具體應該享受哪些待遇,國家沒有做出統一規定,由各省按照有關政策掌握。
(1)2008年1月4日《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號)下發前,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68號)、《山東省行政獎勵表彰規定》(魯政發〔1998〕62號)、《關于改善和提高離退休勞動模范待遇的通知》(魯會〔1997〕8號)等文件規定,省部級勞模應享受的待遇包括3項,即在職時給予晉升職務工資檔次獎勵或一次性給予1000元獎金(兩者不重復獎勵);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退休費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榮譽津貼(其中,五、六十年代的省部級勞模,在此基礎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的省部級勞模在此基礎上每月再增加10元)。
(2)2008年1月4日《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號)下發后受表彰的省部級勞模,應享受的待遇包括4項:即發給1萬元獎金;在職時可獎勵晉升一個級別工資檔次或薪級工資;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退休費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榮譽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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