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面試熱點:滬高院通報六起拒執犯罪案例
來源:華圖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參考解析
滬高院通報6起拒執犯罪案例,是我國各地司法機構嚴懲拒執犯罪、加大執行力度的體現,有助于各地法院“執行難”問題的解決。
多年來,“執行難”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在第313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正是對執行工作中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所作的強制性規范。“拒執罪”是克服執行難這一痼疾的利劍,但因立法規定較為模糊、事實認定難、重視程度不夠等多種原因,現實司法實踐中真正以拒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為數較少。由于對觸犯拒執罪的行為打擊不力,不少被執行人得以長期賴帳、逍遙法外,嚴重損害了法院的司法權威,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上海各級法院依法懲治規避執行的行為,對有能力履行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依法采取強制申報財產、媒體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有助于切實維護勝訴當事人權益,有助于促進執行的順利推進。
要促進各地法院實現從“執行難”到“拒執難”的轉變,我們要總結上海法院懲治拒執案件的經驗,動真格加大被執行人的拒執成本,有效遏制拒執行為的孳生。目前,在司法實務中,如何更好地適用拒執罪、緩解“執行難”問題還有不同的認識和困惑,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加強拒執罪的適用:
第一,完善立法規定。應當完善現行的拒執罪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有執行能力但拒絕執行”的認定等作出必要的、明確的規定,對追究該罪刑事責任的條件限制適當放寬,以利于司法機關根據司法個案的不同情形恰當地適用,同時加大量刑幅度,可以將現行的罰金附加刑由單處修改為單處、并處同時并備的雙罰。此外,還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拒執罪的訴訟程序,可以將拒執罪改為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刑事自訴訴訟程序,以調動申請人對被執行人進行監督和調查的積極性,節約司法資源。
第二,健全聯動機制。應加強法院、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和聯動,使其按照刑訴法規定的分工切實履行司法職責,可以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定期召開座談會交流操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實施對拒執罪開展調查、取證的統查、協助機制,強化協作意識,形成執行合力,提高執行威懾力。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可以聯合出臺統一的操作規范,使各部門在處理拒執犯罪時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減少工作中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
第三,加大宣傳力度。要通過各種形式宣傳法院執行工作,尤其是可以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將一些拒執罪典型案例加以宣傳,在社會上形成服從、協助、支持法院執行工作的良好風氣,構筑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信用秩序。
總之,上海高院嚴懲拒執犯罪、加大執行力度使得“拒執罪”發揮出應有的懲罰拒執行為的威力,各級人民法院也應加大對“拒執罪”的打擊力度,樹立起人民司法的權威,體現出社會主義法律的公正和效率。當然,增強拒執罪的適用范圍和可操作性不等于重刑主義,刑事責任的承擔也并不能替代民事責任的承擔,在司法實踐中要高度關注正確、有效地適用拒執罪,使拒執罪的適用真正發揮維護司法權威、教育群眾的作用。如何使拒執罪的司法適用更具合理性和針對性,仍需要立法上的改進以及司法工作者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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