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貨代考試輔導:補充合同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條款的約束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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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9年9月16日,A公司與C公司簽訂了《協議書》(以下簡稱“916”協議),約定C公司租賃A公司交易中心一層和地下約1220平方米,租期5年,租金每年120萬元;C公司作為合資一方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成立一家中日合資或合作公司在租賃范圍內從事餐飲服務,協議由C公司代合營公司簽署,自合營公司成立之日起,合營公司自動取得C公司在協議項下全部權利和義務,協議由合營公司繼續履行,C公司不再履行;雙方在執行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由××仲裁委員會仲裁。該合同是B公司提請仲裁的合同。
2000年8月16日,北京星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星公司)成立,后更名為B公司。
2001年8月22日,A公司與星星公司簽署協議(以下簡稱822協議),重申雙方執行原916協議,并約定星星公司要求與A公司簽訂為期十年的租房協議,A公司將予以協助。
2002年2月6日,B公司與A公司簽訂協議(下稱206協議),確認B公司即原星星公司,因“天一庭”火災殃及B公司,B公司于2002年2月9日前將人員及財產全部搬離租賃場地,A公司爭取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將房屋重建完畢,交付B公司進行重新裝修、經營。A公司修繕和重建完房屋后,所提供給B公司的房屋應達到B公司的基本使用要求,確保新的租賃面積與原租賃面積基本相符,租金執行原租賃協議。206協議簽署后,B公司搬離了經營場所并遣散了員工。
2002年7月,A公司房屋重建完畢,B公司要求入住時A公司予以拒絕。B公司認為A公司應當提供新建成的大樓的一層進行經營,A公司于仲裁過程中表示大樓一層已經出租給其他人使用,愿意將大樓第三層租賃給B公司使用,并要求B公司自行辦理消防手續。B公司認為,大樓第三層不具備經營條件,無法作為經營場所,A公司不履行協議將導致B公司的前期投資無法收回,并造成巨大損失。
為此,B公司提起仲裁,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A公司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損失6883682元(包括后三年預期經營損失500萬元和其他損失1883682元)。
A公司認為,B公司根據協議自愿撤離原承租房屋,對可能發生的財產損失,由B公司負責。A公司在大樓竣工后將三層的部分房屋保留給B公司恢復經營,B公司未進行裝修并恢復經營,在客觀上已經致使雙方不可能再繼續租賃房屋。故B公司的兩項仲裁請求均不能成立。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雙方簽署的916協議、822協議和206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206協議和822協議均為對916協議的補充,而不是新的、獨立的協議。206協議和822協議均未對916協議的仲裁條款進行修改,而是不斷地重申原合同(即916協議)的效力和不變性。因此,206協議項下的爭議也適用916協議的仲裁條款。A公司提供的新建大樓不符合206協議第六條的約定,實質性影響了B公司的正常經營安排,造成B公司的損失,構成了對本案合同的根本性違約。鑒于本案合同在客觀上已經不能履行,B公司已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A公司對此未表示異議,因此,本案合同應當依法予以解除。仲裁庭認為,2002年2月2日A公司通知B公司撤離承租房屋的行為嚴重影響到B公司的正常經營,導致經營期間大量的投資不能獲得回報,作為租賃協議的出租方應當對B公司遭受的直接損失和預期經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共計2652344.19元。仲裁裁決:1、雙方之間簽訂的916協議、822協議和206協議解除;2、A公司應向B公司賠償損失2652344.19元;3、B公司向A公司給付40萬元借款。
A公司認為該仲裁裁決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向法院申請撤銷。A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為:1、“206協議”中無仲裁條款,裁決對“206協議”項下事宜的處理超出了仲裁協議的范圍。
“916協議”是B公司提起仲裁的依據。但“天一庭”火災后,原承租的平房已重建,“916協議”已不履行。雙方為妥善處理火災善后事宜,就另行租賃將來新建房屋進行餐飲經營活動等事宜,簽訂了“206協議”。相對于“916協議”,“206協議”訂立的目的、內容、標的均有不同,其中并無仲裁條款,因此,源于“916協議”中仲裁條款的仲裁裁決,對于“206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沒有仲裁基礎。2、當事雙方在仲裁階段均沒有提出解除“206協議”的仲裁請求,裁決結果解除了“206協議”;B公司已被吊銷了營業執照,法人資格已消亡,仲裁委未對B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上述仲裁程序均違反了法定程序。3、B公司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1)對于提起仲裁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事實的隱瞞。B公司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前,已被工商行政機關依法吊銷了營業執照。由此,喪失了經營資格,也喪失了獲取利潤的資格。故裁決支持B公司的預期利潤顯屬不公,該結果系B公司的隱瞞行為所致。(2)對于計算B公司預期利潤的直接證據的隱瞞。對于B公司提出預期利潤的賠償請求,直接證據是B公司在2001年度的實際利潤數額,但B公司卻拒絕提交,隱瞞了該項證據。導致仲裁庭對于預期利潤無法計算,進而導致裁決作出了巨額預期利潤損失的不公正結果。4、裁決認定預期利潤損失的主要證據不足。仲裁庭認定B公司預期利潤損失的依據是從網頁上下載的一份統計數據信息,并憑主觀想象了20%的凈利潤率,該認定缺乏最基本的證據材料。據此,請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銷上述裁決。被申請人B公司答辯稱:A公司所述多處與事實不符:“206協議”是對“916協議”的補充,裁決并未超出仲裁協議范圍;在仲裁庭審中,B公司明確提出了解除協議的請求并有書面申請為證,我方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并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程序并未違反法定程序;營業執照被吊銷,系A公司未提供房屋和用于年檢的房屋使用權的證明材料、我方無法辦理年檢所致,即使我方被吊銷了營業執照,也不能免除A公司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有關預期利潤的證據,我方已提交仲裁委,并無隱瞞證據的行為;A公司主張裁決認定預期利潤損失證據不足,不是法定的撤銷理由。故A公司的理由沒有依據,請求法院駁回A公司的撤銷請求。
「法院裁定要旨」
“206協議”是對原“916協議”的修改和補充,當事人在履行“206協議”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應受“916協議”中仲裁條款的約束。A公司有關裁決超出仲裁協議范圍的主張不能成立。B公司于仲裁庭審中已明確了解除合同的仲裁請求,仲裁程序符合法定程序。A公司主張仲裁委應對B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但無法律依據支持。A公司有關仲裁程序違法的主張亦不能成立。A公司對B公司預期利潤的認定屬于仲裁庭實體審理范圍,且A公司并不能證明該證據足以影響裁決的公正性,故A公司以B公司不提供證明其2001年經營利潤的證據屬隱瞞行為撤銷理由不能成立。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B公司營業執照的決定與本案裁決結果的公正性并無直接關系。A公司以B公司已喪失了經營資格,仲裁裁決支持B公司的預期經營利潤有失公正為撤銷理由亦不能成立。A公司另稱,裁決認定預期利潤損失的主要證據不足。但該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A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駁回申請人A公司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本案屬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仲裁裁決對206協議項下的處理是否超出了仲裁協議的范圍;仲裁程序是否違反法定程序;B公司是否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1、仲裁裁決對206協議項下的處理是否超出了仲裁協議的范圍。
「評析」
本案涉及到三份協議:206協議、822協議和916協議,其中只有916協議明確約定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判斷仲裁裁決對206協議項下的處理是否超出了仲裁協議的范圍首先要弄清三份協議之間的關系。如果三份協議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合起來成為一個完整的協議,則206協議應受到916協議仲裁條款的約束,仲裁庭有權對206協議進行處理;如果三份協議相互之間并無關系,分別獨立存在,則206協議不受916協議仲裁條款的約束,仲裁庭無權對206協議進行處理。
根據A公司與B公司在“916協議”中的約定“雙方在執行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由××仲裁委員會仲裁”,916協議的仲裁協議范圍為“雙方在執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應包括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議。
從“206協議”中有關“租賃面積與原租賃面積相符”、“租金不上浮執行原租賃協議”等內容可以看出,“206協議”系當事人雙方為恢復租賃關系和繼續履行租賃協議而簽訂,該協議系當事人結合實際履行中所發生的新情況對原“916協議”的修改和補充,仲裁庭對206協議、822協議和916協議的關系的意見是正確的。在補充合同對解決爭議的方式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受主合同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式約束。因此,當事人在履行“206協議”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應受“916協議”中仲裁條款的約束。A公司有關裁決超出仲裁協議范圍的主張不能成立。
2、仲裁程序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A公司稱,當事雙方在仲裁階段均沒有提出解除206協議的仲裁請求,裁決結果解除了206協議。但B公司于仲裁庭審中明確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請求,且已書面將原繼續履行租賃協議的請求變更為賠償未來三年的預期損失,可見B公司已明確了解除合同的仲裁請求,A公司的此項主張沒有依據,仲裁庭仲裁程序是合法的。
A公司另稱,仲裁委未對B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的條件有: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本案仲裁申請符合以上條件,仲裁委員會理應受理。至于B公司是否被吊銷營業執照,法人資格是否已消亡,是否還是仲裁協議的一方等問題并不是受案中應審查的事,因此A公司的此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關于A公司主張B公司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撤銷理由的認定。
有關2001年B公司實際的利潤數額,屬于B公司可以提供的證據之一。
但A公司并不能證明該證據直接對裁決公正性產生影響,因此該理由不能成立。
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工商局的決定,證明B公司因未參加年檢,已于2002年11月吊銷了營業執照,喪失了經營資格,故仲裁庭裁決B公司的預期經營利潤有失公正。對此,仲裁庭已認定了A公司因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場所供B公司使用,構成了A公司的根本違約行為,該行為直接導致B公司自2002年2月6日撤出原經營場所后,一直無法繼續經營,即B公司未能經營系A公司的違約行為所致。由此,仲裁庭認定了B公司的直接損失和預期經營利潤作為A公司應賠償的損失數額,其中預期經營利潤是B公司間接的損失。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損失賠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因此,仲裁庭以預期經營利潤作為間接損失的形式并無不妥,這是對合同法所確定的違約責任的完全補償原則運用的結果。由此可見,工商局吊銷B公司營業執照的決定與本案裁決結果的公正并無直接關系,A公司此項理由亦不能成立。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不是法定撤銷理由。
A公司稱,裁決認定預期利潤損失的主要證據不足。但認定損失屬于仲裁庭的實體審理,該理由不是法定的撤銷情形之一。申請人的此項主張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5、啟示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沒有對多個合同分別明確約定解決爭端的方式而產生糾紛的案例時有發生,這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對仲裁庭而言,一個復雜的案件中可能出現幾份合同,并且幾份合同互相關聯,互有交叉,當事人的請求是否是依據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提出的,判斷起來可能有一些困難,需要更加注意斟酌;對當事人來說,應該防患于未然,盡量減少訴累。當事人可采取的辦法,一是在仲裁協議中將仲裁事項的范圍約定得盡可能寬泛;二是有關聯的幾份合同,比如主合同和補充合同,都約定同樣的爭議解決方式,不要怕麻煩,該重復的地方就重復。如果選定仲裁,則約定同一個仲裁機構,以利于糾紛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