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貿跟單員考試集中訓練題五十二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2-09
計算題
1.我某公司對某商品對外報價為CIF價每公噸850美元,外商要求改報含傭價CIFC4%。問我方報價應為多少?
2.某公司向國外客戶報價供應貨物3000公噸,單價為每公噸450美元FOB上海(凈價),現接客戶傳真要求出口商在價格中包括5%的傭金,請報出FOBC5%的含傭價?
3.我方向外商的報價為每公噸800美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該批交易商品的數量為500公噸,試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總收人是多少?
4.我方出口食糖1 200噸,每噸USD500CIFC3%倫敦,貨物裝船后,公司根據合同規定應匯出多少美元作為傭金?
5.某進出口公司向澳大利亞出口某商品,外銷價為每公噸400美元CIFC3悉尼,支付運費70美元,保險費5美元,傭金10美元。如果該公司該商品收購價為每公噸800元人民幣,國內直接和間接費用加15%,請計算該商品的換匯成本。
問答題
1.簡述規定商品品質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2.買賣合同中規定貨物質量的方法有哪幾種?
3.簡述運輸包裝的作用。
4.簡述運輸標準的組成內容。
5.簡述采用中性包裝時應注意的問題。
案例分析題1.某年,我某出口公司A對英國B公司按每公噸90英鎊CIF利物浦成交某農產品一批,合同規定水分最高不超過15%,碎粒最高不超過20%,雜質最高不高于1%。成交前我方也曾向買方寄送過樣品,訂約后我方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一致。貨物裝運前,由中國商品檢驗局檢驗簽發品質規格合格證書。貨到英國后,B公司提出,貨物的質量比樣品低,賣方有責任交付與樣品一致的貨物,因此要求降價。而此時我方留存的復樣已遺失,我方出口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規定憑樣品交貨,而只規定了憑規格交貨為由,堅持我方所交貨物品質符合合同規定,、并有裝運前商檢局出具的商檢證明,不同意降價。B公司又請該國某檢驗公司進行檢驗,出具了所交貨物品質比樣品低7%的檢驗證明,并據此要求我方賠償,我方拒賠。請問,我方是否應該賠償B公司的損失?雙方從本案例應吸取什么教訓?
2.2002年10月,英國A公司與我國B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批餐具,價格條件為CIF London,支付條件下為D/A, B公司需要提供已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B公司隨后與C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12月初B公司將貨物備妥,裝上C運輸公司派來的貨車。英國A公司收貨后來電稱4箱餐具有碰傷,其余貨物可能也會受到振動,要求全部降價5%。經C運輸公司證實,貨物碰損是由于裝船前汽車運輸途中發生車禍所致。B公司回電據理力爭,同意受碰傷的4箱餐具降價5%,但認為其余貨物未碰損,不能降價。但英國A公司堅持要求全部降價,B公司擔心英國A公司拒付貨款,最終還是做出讓步,受碰傷的4箱降價5%,其余降價2.5%,為此受到貨價等有關損失共計達8萬美元。
事后,B公司作為托運人又向C運輸公司就有關損失提出索賠。對此,C運輸公司同意承擔4箱碰損貨物的損失,理由是除4箱貨物之外的降價是B公司自己與英國A公司的協商所致,與己無關。B公司認為貨物降價及利息損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C運輸公司的過失,堅持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遂根據運輸合同的仲裁條款請求仲裁委員會裁決。請問,仲裁庭應該如何裁決此爭議?
3.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3000噸小麥給某國B公司。A公司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5000噸散裝小麥裝船,其中的3000噸屬于賣給B公司的小麥,另外2000噸小麥另有買主。貨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負責分撥。A公司裝船后及時向B公司發出了裝船通知,不料受載船只在途中遇險,使該批貨損失了3000噸,其余2000噸安全運抵目的港。當B公司要求A公司交貨時,A公司宣稱賣給B公司的3000噸小麥已全部滅失,而且按CFR合同,貨物風險已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轉移給B公司,賣方對此項損失不負任何責任。B公司不服,雙方發生爭議。B公司應該承擔多少損失?為什么?
4.某年某進出口公司從美國進口特種異型鋼材200噸,每噸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為即期信用證并應于2月28日前開達,裝船期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過中國銀行開出一張18萬美元的信用證。
2月28日美商來電稱:“信用證已收到,但金額不足,應增加1萬美元備用。否則,有關出口稅捐及各種簽證費用,由你方另行電匯。”我方接電后認為這是美方無理要求,隨即回電指出:“按FOBVessel條件成交,賣方應負責有關的出口稅捐和簽證費用”。美方又回電稱:“成交時并未明確規定按(( Incoterms 2000)辦,根據我們的商業習慣和《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訂本》的規定,前電所述的費用應由進口方承擔。”恰巧這時國際市場鋼材價格上揚,我方又急需這批鋼材投產,只好通過開證行將信用證金額增至19萬美元。
請問,我方為何造成如此被運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嗎?
5.馬來西亞A商行于10月18日發來傳真,向上海B公司發盤出售木材一批,發盤中列明各項必要條件(數量、價格等),但未規定有效期限。上海B公司于當天收到傳真后,尋找國內實際用戶,于10月22日上午11時對上述發盤向馬來西亞A商行于22日下午1時給上海B公司發來傳真,其內容如下:“木材已售韓國公司,由于木材貨源不足,我10月18日傳真發盤撤銷。”上海B公司回傳真強調已與第三方簽訂合同,要求A商行履行合同。A商行則辯稱,其發盤已撤銷,與B公司間并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A商行與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為什么?
6.2001年6月5日,我國A公司向美國B公司寄去襪子訂貨單一份(書面要約),要求對方在6月20日前將接受回復送達A公司。該訂貨單于6月12日郵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航空特快專遞發出接受通知。A公司21日收到承諾通知后,認為該承諾已逾期,便未予理睬。事后,當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貨義務,A公司以B公司的承諾因逾期而無效為由,否認與B公司有合同關系,雙方為此發生爭議。A公司與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為什么?
7.我國A外貿公司3月1日向美B商發去電傳,發盤供應農產品1000公噸并列明“單層瓦楞紙箱裝”。美商B收到我方電傳后立即復電表示“接受,裝新瓦楞紙箱裝”,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準備好貨物于約定的4月份裝船。兩周后,該農產品國際價格猛跌,美商于3月20日來電稱:“由于你方對新瓦楞紙箱裝的要求未予確認,雙方之間無合同,”而我方堅持合同已有效成立,雙方發生爭執。請問,我國A外貿公司與美國B商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