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泰州市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簡章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2-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泰州市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簡章
為適應黨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優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的需要,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28號)精神,我市將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公務員,同時招考部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將招考工作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招考范圍和人數
根據編制和職位空缺情況,按照從緊掌握、逐步補充的原則,今年全市招考計劃總數為371人,其中市級機關(含參公管理)54人;市(區)機關(含參公管理)209人;鄉鎮(街道)機關108人。根據分級分類考試的原則,報考職位和考試分為A、B、C三類。具體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相關要求見《泰州市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含參公管理)職位計劃表》。另外,省垂直管理部門駐泰單位招錄28人,簡章一并公布,職位計劃見《2012年度省垂直管理部門駐泰單位招考職位計劃表》。
二、報考條件和招考對象
(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間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碩士以上學位應屆畢業研究生(非在職)以及招考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的職位,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1971年2月7日以后出生);報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檢察院系統司法警察)職位的,年齡按照《泰州市公安機關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要求執行;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招考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的職位可放寬至中專、高中學歷;
5、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其中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法院和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的,應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體能測評和體檢的相關要求;
6、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法院和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還須具備《泰州市公安機關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規定的條件;
7、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招考對象
1、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普通高校2012年本科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全市職位均可報考,不受戶籍(指社會人員,下同)或生源地(指應屆畢業生,下同)限制。其他具有泰州市戶籍或為泰州市生源的各類人員全市職位均可報考。
2、符合政策性安置條件的人員(如:夫妻分居兩地,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配偶,父母身邊無子女等),可以報考配偶或父母戶籍所在地的職位。
3、定向招考省選聘“大學生‘村官’”的職位,招考對象為:我市聘期已滿且考核合格,現仍在村(社區)任職的省選聘“大學生‘村官’”。
4、定向招考“選派到基層服務的高校畢業生”的職位,招考對象為:經我省項目辦選拔派遣,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計劃”、“蘇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志愿者(含外省選派的江蘇生源“西部計劃”志愿者);經我市所屬各市(區)組織人社部門選派到農村(社區)服務期滿(不含省選聘的“大學生‘村官’”),且考核合格的人員;聘期滿考核合格未續聘的省選聘“大學生‘村官’”;其中,經我市所屬各市(區)組織人社部門選派到農村服務的高校畢業生只能報考所在市(區)的相關職位。
5、定向招考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的職位,招考對象為:本市(區)行政區域內任職滿2年、各方面表現優秀的現任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不含省選聘的“大學生‘村官’”)。
6、下列人員不得報考:2009年1月1日以后新錄用的公務員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及法院聘任制書記員(含已辭職的、取消錄用的);現役軍人;在讀非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與本人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回避關系的職位。
7、招考職位要求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以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在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不具有公務員或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經歷,畢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未畢業學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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