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外貿跟單員操作實務:交易磋商技巧六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1-17
4.對買方還盤的答復
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還盤是買方對賣方發盤價格的還盤。遇到此種還盤時,賣方一般可按以下方法予以處理和答復:
(1)感謝來函但不能接受其還價。如:Thank you for your fax of June 5.We regret to say that we cannot accept your counter offer.
(2)強調原價格的合理性并陳述理由。如:Although we are desirous of meeting your requirements, we regret being unable to comply with your request for price reduction. The price we quoted is accurately calculated. We have cut our profit to the minimum.
(四)接受 (ACCEPTANCE)
1.接受的含義
接受在法律上稱“承諾”是買方和賣方同意對方在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按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的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做出聲明,也可以是做出某種行為。
按法律和慣例,一方的發盤經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達成,合同即告成立,雙方就應分別履行其所承擔的合同義務。一項有效的接受一般須具備以下條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
(2)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傳達到發盤人;
(3)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相符。
2.有關法律與運用
(1)有條件的接受。原則上講,接受應是無條件的,有條件的接受,不能視為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項反要約。對有條件的接受公約做出以下規定:
公約19條第1款:對發價表示接受時,如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應視為對發價的拒絕并構成反要約。
公約19條第2款: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價的條件,則除發價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異議外,仍可作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