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貨運代理考試資料:保險條款的保險期限
來源:中華考試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2-01-17
保險期限
1.基本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在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被稱為“責任起訖”,即保險人對運輸貨物承擔保險責任的的責任期限。保險人僅對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的保險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海運貨物保險承保運輸過程中的風險,起責任期限以運輸過程為限,在保險實務中通常被稱為“倉至倉”條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W/WClause)。具體指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shù)钠渌麅Υ嫣幩鶠橹埂H缥吹诌_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戰(zhàn)爭險的保險期限
海運戰(zhàn)爭險的保險期限以貨物裝上海輪開始,到卸離海輪為止。假如被保險貨物不卸離海輪或駁船,保險責任最長期限以海輪到達目的港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必須履行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的有關義務,否則,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人可以拒賠損失。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如實告知保險貨物的情況及相關事實,不得隱瞞或虛報。合同訂立后,被保險人假如發(fā)現(xiàn)航程有所變動或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數(shù)量、船舶名稱等有誤,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
假如在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作了保證,就應自始至終遵循該項保證。這里所謂的保證,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明確承諾要做或不做某事、保證某種情況的存在等。例如,某一海運保險合同中有這樣一個條款,被保險人保證載貨船舶的船齡不超過15年,在被保險人應始終保證做到這一條。被保險人假如違反其所作的保證,不管后果如何,保險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對在違反保證之前的損失保險人應予賠償。
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假如發(fā)現(xiàn)貨損,被保險人應及時索賠,其中包括立即通知保險人的檢驗代理人,向有關方索取貨損貨差證實,向責任方提出書面索賠,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以及提交索賠單證等。具體內容將在保險索賠實務中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