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復習指導:重點資料(3)
來源:幫烤網發布時間:2012-01-16 09:35:08
2012年單證員考試復習指導:重點資料(3)
第一章第二節、信用證的關系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基本關系人有四個: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還有其他關系人,如保兌行、議付行、付款行或償付行、轉證行等。現就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權利分述于下:
A、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開證申請人一般是進口商。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通常以簽訂的合同為依據的,雙方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如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時,則進口商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通過進口方銀行開出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信用證。
信用證開立之后,進口商有憑單付款的義務和驗單退單的權利。開證行履行付款之后,進口商應及時將貨款償付給開證行,贖取單據。但對于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有權拒絕贖單。
銀行、外貿公司雙方如有爭議,一般以銀行意見為準。如進口商無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時,銀行有權對外履行付款義務,進口商不能提出異議。如果開證行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誤作不符而退單拒付時,進口商有權向開證行提出異議,并要求賠償。
進口商于接受單據提取貨物后,如發現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等與單據或合同不符,或發現貨物短缺等,只能分別過失責任,向出口商、輪船公司或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而不能向開證行索賠。因為銀行只憑單據,而不憑貨物辦理付款。
B、開證行(THE ISSUING BANK)
開證行是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書之后,這個申請書就成為他們之間履行權利和義務的契約。進口商申請開證時,應根據開證行的規定,交納保證金和費用。開證行則應根據申請書的條款,正確、完善、及時地開出信用證。信用證開出后,開證行就要對信用證負責。不可撤銷信用證的開證行,對出口商和匯票背書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擔憑單付款的責任。
開證行見單付款后,不能因進口商拒絕贖單或無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議付行或償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以進口商為付款人,開證行也不能因之而減免其付款責任。
但是開證行在憑索匯電向其索償票款,或付款行僅憑匯票索匯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付款,或償付行僅憑索匯證明信/電付款的情況下,當開證行接到單據時,發現不符,有權向議付行追索票款,并退還單據。
開證行在履行付款責任后,如進口商無力付款贖單,開證行有權處理單據和貨物。出售價格不足以抵償其墊款時,開證行仍有權再向進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如果企業倒閉,開證行仍有履行對外付款的責任。:
C、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時則為中間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須盡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絕接受。信用證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裝貨備單的義務和憑單議付的權利。出口商應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期限內裝運貨物,并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交單取款。出口商不但要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并且要對貨物的合格性負責。
出口商交單后,如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出口商仍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進口商仍須負責付款。
D、通知行、轉證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開證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開證行發來的信用證后,經認真核對印押后,必須根據開證行的要求繕制通知書,及時、正確地通知受益人,并證明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若印押不符則不應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對無誤后再行通知。通知行對開證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擔必定議付或代為付款的責任。
轉證行的發生,一般是指受益人在外地或者無代理關系,必須通過轉證行轉遞信用證。轉證行收到信用證核對印押相符后,原件照轉給受益人。轉證行的地位雖與通知行相同,但轉證的手續費要比通知行手續費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