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復習指導:重點資料(2)
來源:幫烤網發布時間:2012-01-16 09:33:54
2012年單證員考試復習指導:重點資料(2)
第一章、信用證結算方式(LETTER OF CREDIT)
在當前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結算方式。它把原來由進口商履行的憑單付款的責任轉由銀行來履行,即通常所說的:“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信用”。因為銀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穩健,銀行資金更加雄厚,使得買賣雙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大大促進了國際間的貿易發展。
第一節、信用證結算方式的概念
“信用證”結算由于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已成為現代國際貿易結算影響最大、應用最廣泛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由進口方的開證銀行,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向出口商開發的,授權出口商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簽發以該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并保證在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該行必定承兌或付款的保證文件。
信用證業務有以下三個基本性質:
一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開證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證的受益人)可憑信用證,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向開證行憑單取款,而無須先找進口商(一般即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的付款不是以進口商的付款作為前提條件。
二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雖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的,買賣雙方要受買賣合同的約束,但是信用證一經開出,在信用證業務處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與權利都必須以信用證為準,信用證是一項與買賣合同分離的獨立文件。
三 信用證是一項單據業務。在信用證方式下,銀行憑相符單據付款,而非憑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受益人要保證收款,就一定要提供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開證行要拒付,也必須以單據上的不符點為由。因此,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一項“單據買賣業務”。
根據國際商會1993年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條“跟單信用證的定義”規定為:“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詞語(以下稱“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
2、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或
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信用證開立后,只要出口商嚴格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款執行,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能及時收到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