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料保函、預付款保函和預付擔保書
來源:發布時間:2008-08-25 10:06:40
進料保函[Guarantee for Materials Imported] 銀行應加工商(申請人)的要求,向國外提供進料的出口商(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文件。在來料(進料)加工業務中,加工商以外商發來的進料,加工成品后運交外商并收取加工費。由于外商在進料時未向加工商收取進料價款,為防加工商違約不歸還進料價款,就要求加工商提交銀行進料保函,如加工商不付時由銀行保證支付。
預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承包人要求銀行向業主(發包人)出具的一種保證業主所支付的工程預付款用于實施項目的一種信用函件。投標人在得標后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承包人委托擔保者(銀行)向業主出具的由業主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支付一筆工程預付款,及時用于實施項目的保證函件。擔保者(銀行)應為業主所接受。如承包人不履約,業主可憑保函向擔保銀行索賠。預付保函的金額一般不超過工程預付款的金額。在成套設備交易中,進口商先向出口商預付部分貨款時,也往往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地銀行出具的預付款保函或履約保函。
預付擔保書[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保證出口商未履行交貨義務時退回進口商預付訂金的信用文件。在一些交易中(主要成套設備的交易),出口商為避免按合同要求制成出口商品后,進口商突然違約,不開信用證或拒付貨款,而遭受損失。因此在合同中規定,合同訂立后進口商應先預付一部分訂金(一般為貨款的l0%~15%),并在貨物備妥時開立信用證。出口商以進口商交到訂金作為開工制造商品的前提。而進口商在交付訂金后,擔心出口商不交貨,造成訂金的損失,就要求出口商通過銀行開具預付擔保書,由銀行保證在出口商未按期交貨時,代負退回訂金并加付利息的責任。此種擔保書有時效和金額的限制,在出口商采用分批交貨時,銀行的擔保責任隨每批貨物的交付而按比例地減少,交貨全部完畢后,擔保書即自動失效。該項擔保書的責任范圍,僅限于訂金的退回,而不負交貨后所發生的索賠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