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一償還信用、保證
來源:發布時間:2008-08-25 10:06:40
承兌一償還信用[Acceptance Credit]銀行對進口商提供信用的一種。第三國銀行應進口商要求提供承兌出口商匯票的行為。提供承兌信用的銀行可以是進口商的本國銀行,也可以是第三國銀行。當出口商提出進口商須取得第三國銀行同意承兌匯票的條件時,進口商照辦后,第三國銀行對進口商提供的這種信用即為承兌一償還信用。例如,甲國進口商與乙國出口商以銀行承兌方式達成交易后,根據乙國出口商的要求,甲國進口商可請求其本國銀行轉請第三國銀行承兌乙國出口商開出的匯票,甲國銀行將其本國進口商應付的款項在匯票到期時匯至第三國銀行,以便第三國銀行對乙國出口商開出的匯票進行兌付。此種承兌一償還信用,一般在歐洲大陸各國銀行對其本國的進口商提供信用時所采用。
保證[Guarantee Aval] 非票據債務人對票據行為所發生的債務于以擔保的附屬票據行為。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者作為保證人,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可以在匯票上簽字作保,即注明“保證”字樣,或蓋上“戳記”,被保證人姓名、日期、簽名。如未寫明被保證人姓名時,則以出票人作為被保證人。被保證人的對象可以是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兌人。票據保證與一般保證不同,保證人應負的責任與被保證人完全相同。為承兌人保證時,應負付款之責;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時,應負擔保承兌及擔保付款之責。保證人對持票人獨立負責。持,票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首先請求保證人履行他的付款義務,即保證人不能要求持票人首先向被保證人要款。保證人在償付票款后,可以行使持票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