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押匯、信用證申請人和信用證受益人
來源:發布時間:2008-08-25 10:06:40
進口押匯[Inward Documentary Bills) 銀行為進口商所經辦的一種融通資金的業務。即進口地銀行因購人告口商所出具的匯票及全部貨運單據而墊支的全部貨款。進口押匯的過程大體上與出口押匯差不多,只是申請押匯人和經辦押匯業務的銀行不同。前者為進口商和進口地銀行,后者為出口商和出口地銀行。見“出口押匯”。
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又稱信用證開證人,信用證當事人之一。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通常為進口商即交易中的買方。進口商在貿易合同簽訂后,如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就應及時向所在地銀行申請開立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開證申請人應嚴格按貿易合同內容填寫開證申請書,以保證信用證條款與合同的一致。見“信用證當事人”。
信用證開證人[L/C Opener) 又稱信用證申請人。見“信用證申請人”。
信用證受益人[Beneficiary o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證當事人之一。信用證上指定有權使用該證并享有權益的人。受益人只要在履行了信用證所規定的條款,就有權向開證行收取信用證項下之貨款,享有開證行的付款保障。受益人一般為貿易合同中的出口商。見“信用證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