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復習資料(1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2-20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出生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第一,胎兒完全脫離母體,成為不依賴于母體,有獨立生命的人。第二,胎兒出生時應為活體,即使胎兒出生后存活時間短暫,也有過民事權利能力。出生時即為死體的,不能取得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出生,應申報出生登記。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為準。既無戶口記載,又無醫院證明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考其他有關語氣認定。如果有關當事人對自然人出生的時間有異議,或者發現出生登記與實際出生時間不一致時,應以查明的實際出生時間為準。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于死亡。死亡,可分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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