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遼寧公務員行測常識部分公民概述
來源:華圖網校發布時間:2011-12-1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公民和國籍
(1)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
(2)國籍:是指一個人屬于某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一個人具有某個國家的國籍,他就通常被認作是該國的公民,就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并承擔必須履行的義務。另外,該國對僑居外國的本國公民有義務給予外交保護,并有義務接納他回國。
國籍的取得方式有兩種:出生國籍和繼有國籍。出生國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國籍。繼有國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國籍,一般存在兩種方式:①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取得;②根據法律規定的一定事實的出現而取得,如跨國婚姻、收養、領土轉移等而取得新國籍。
2.公民權與人權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由資產階級最先以憲法的形式確認的。資產階級把公民基本權利稱作人權和公民權,并把它作為資產階級憲法的核心內容。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在我國人民爭取人權的長期斗爭中,生存權始終處于首要地位。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是社會主義憲法和人權的特點,也是我國憲法和人權的特點。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在現代憲政國家中,平等權首先表現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在我國,凡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
3.監督權
監督權是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公民根據監督權客體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適宜的方式。具體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申訴權,取得國家賠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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