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詢師考試組織與管理復習指導20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1-12-08
一、工程招標范圍(熟悉)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的范圍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的范圍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工程招標:
①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②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程招投標程序(熟悉)
工程招投標程序是對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程序進行的具體細化。主要程序包括:
①確定招標人;
②確定招標方式;
③發布(送)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④編制、發放資格預審文件和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
⑤資格預審,確定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⑥編制、發出招標文件;
⑦踏勘現場;
⑧答疑;
⑨編制、送達與簽收投標文件;
⑩開標;
⑾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
⑿發出中標通知書;
⒀簽署合同。
三、工程招標投標的主要工作(掌握)
(一)確定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信息
1.公開招標——發布招標公告
2.邀請招標——發出投標邀請函
邀請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指由招標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特定的、具備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于3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3.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