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時評:新司法解釋并未逾越《婚姻法》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1-0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新司法解釋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只登記一方的名字,不是共有財產,但法律沒有禁止女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
8月13日,最高法關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正式施行,其中規定:婚前個人按揭買的房,離婚時還是歸個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以為,新規定損害了女方的利益,使她們失去了共享房產的保障。其實,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釋只是對《婚姻法》相關規定的明確,也是對法院既有司法實踐的歸納,無論從法規還是從實踐看,都談不上“新”規,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有財產,所以新司法解釋稱:婚前個人按揭買的房,離婚時還是歸個人,于法有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為什么也不能算夫妻共有財產呢?《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但也有“例外”,第18條規定: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是共有財產。最高法以此法條為依據,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并且產權登記為夫妻一方的,不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這也是于法有據的。
法者,所以“定分止爭”。新司法解釋的確能“定分”,依據物權登記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把夫妻之間沒有約定,但在離婚時可能有爭議的所有權問題,厘定得很清晰。但新規未必能“止爭”,相反還會引起更大的爭議,因為“物”權上公平的法律,在“人”權上就未必公平。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