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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體位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數量。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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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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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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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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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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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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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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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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