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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二)內水,是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 (三)濱海濕地,是指低潮時水深淺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 (五)漁業水域,是指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 (六)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 (九)陸地污染源(簡稱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場所、設施等。 (十)陸源污染物,是指由陸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 (十二)沿海陸域,是指與海岸相連,或者通過管道、溝渠、設施,直接或者間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關活動的一帶區域。 (十三)海上焚燒,是指以熱摧毀為目的,在海上焚燒設施上,故意焚燒廢棄物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但船舶、平臺或者其他人工構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帶發生的行為除外。 第九十六條涉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本法未作規定的,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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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講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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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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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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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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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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