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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77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則,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國家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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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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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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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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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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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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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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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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