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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二條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污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四)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第三十四條開采多層地下水時,對下列含水層應當分層開采,不得混合開采: (一)半咸水、咸水、鹵水層; (二)已受到污染的含水層; (三)含有毒有害元素并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層; (四)有醫療價值和特殊經濟價值的地下熱水、溫泉水和礦泉水。 第三十五條揭露和穿透含水層的勘探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嚴格做好分層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三十六條礦井、礦坑排放有毒有害廢水,應當在礦床外圍設置集水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七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飲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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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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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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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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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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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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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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