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試題案例題精選6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1-10-10
案例一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條件向日本出口紅豆250噸,合同規定卸貨港為日本口岸,發貨物時,正好有一船駛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該船,但在裝運前,我方主動去電詢問哪個口岸卸貨時值貨價下跌,日方故意讓我方在日本東北部的一個小港卸貨,我方堅持要在神戶、大阪。雙方 爭執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問題: 試問我方做法是否合適?日本商人是否違約?
回答:不合適。選擇港的使用;合同中規定的卸貨港為日本口岸,按照慣例,進口商在裝運前應通知出口商,否則出口 商可自行決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個港口卸貨;我方去電詢問純屬多此一舉,這種做法不妥當;日方撤消合同沒有正常理由,違約的原因是價格下跌,屬正常商業風險,不能作為撤約的理由。
案例二
“明西奧”輪裝載著散裝亞麻子,駛向美國的紐約港。不幸,在南美颶風的冷風區內擱淺被潑拋錨。當時,船長發現船板有斷裂危險,一旦船體裂縫漏水,亞麻子受膨脹有可能把船板脹裂,所以船長決定迅速脫淺,于是,該船先后4次動用主機,超負荷全速開車后退,終于脫淺成功。抵達紐約港后,對船體進行全面檢修,發現主機和舵機受損嚴重,經過理算,要求貨方承擔6451英鎊的費用。
問題: 貨主對該項費用發生異議,拒絕付款。
回答:共同海損的含義;貨主無權拒付。從案例陳述的過程中可得共同海損成立;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損失,應用獲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擔。
案例三
我某進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發盤并限其8日復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時向當地郵局交發關于接受我方發盤的電報。但由于當地郵局工人罷工,該電報在傳遞途中延誤到12日才送達我方。我進出口公司認為對方答復逾期,未予置理。并將貨物以較高價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來電稱:信用證已經開出,要求我方盡早出運貨物。我方立即復電A,聲明接受到達過晚,雙方并不存在合同關系。隨雙方限于爭 執。
問題: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分析雙方孰是孰非?并說明理由。
案例四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與外商成交一批貨物,按發票金額110%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買賣合同中的支付條款規定為 “Payment by L/C”。國外來證條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該證項下的款項的貨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審證時未發現,因此,未請對方修改。我外貿公司在交單結匯時,議付行也未提出異議。不幸60%貨物在途中被大火燒毀,船到目的港后開征行拒付全部貨款。
問題: (1)開證行拒付是否合理?為什么?
(2)本案有何教訓可以吸取?
案例五一家銀行為從某港裝運的貨物給發貨人開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證,列明按UCP500辦理。該信用證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開證人指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商檢證書,遭到受益人拒絕后,開證行開始宣稱,如提示的單據中不包括該商檢證將拒不償付,繼而由聲明;如開證人受到 的貨物與信息證條款相符,可以照付。貨抵目的地后,經檢驗收到的貨物僅為發票所有數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為此,收益人起訴開證行違反信用證承諾問題: (1)請對此進行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