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資料(5)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0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3)其他
3.關于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問題
4.關于區分原則與物權行為
德國的物權轉移具有無因性、獨立性;中國的物權轉移具有有因性、非獨立性,也就是說只有交付或物權登記,沒有合同,當事人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四、所有權的喪失(略)
拋棄、合同、滅失、時效、混同等
五、共有制度
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擁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不違反一物一權原則
1.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區別(按共有人內部關系劃分)
(1)認定之一
共同共有的成立的以當事人之間有共同關系為前提,公認的有三:
A、夫妻關系;
B、家庭成員關系;
C、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的各繼承人對遺產的關系;(注意:不是遺囑繼承)
除此之外,其他一般就認為是按份共有關系。
合伙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素來有爭議,民法學者多主張為按份共有,商法學者多主張為共同共有,教材上的觀點認為認定為共同共有更好;―――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轉讓自己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或以自己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的,需要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抵押自己在合伙企業財產的份額法律沒有規定,則法不禁止即自由。
(2)認定之二
若共有人有的主張按份共有,有的主張共同共有,且都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則推定為共同共有,意味著主張按份共有者負舉證責任
(3)關于份額
共同共有人是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人按自己享有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關于處分權
因為共同共有沒有份額,所以無論處分共同共有物一部或全部,都要取得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則擅自處分的,構成無權處分(效力待定)。
按份共有人對自己所享有的份額,享有完整的處分權,無須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5)關于優先購買權
按份共有人處分自己的份額,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而共同共有期間不會發生優先購買權,但在共同共有關系結束后有優先購買權(必須出賣的財產與原共同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的關系)
2.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聯系
(1)關于共有物的處分
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處分整個物的話,如果沒有協議,都要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
(2)對外關系
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外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都是連帶責任
共同共有的內部責任先按協議,協議不成,則按1比1。
3.按份共有的兩個特殊問題
(1)保存(修正行為)任何共有人都可以獨立決定
(2)改良(裝飾行為)需要過半數同意才能進行
六、不動產所有權與占有
1.不動產所有權問題:
(1)、土地分為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通過征收集體土地可以轉為國有土地
(2)、房屋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共有權、成員權(業主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高層建筑物出現后,各業主對住宅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電梯、過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占有制度:
㈠、占有的概念:
有占有事實、有占有意思
㈡、占有分類: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有無自己所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所有人)
(2)、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是否在事實上占有特定物,是否有其他占有者介入)
(3)、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是否依據本權占有)
(4)、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無權占有人的主觀上是否知道自己無權占有)
(5)、無過失占有和有過失占有;(善意占有人不知道自己無權占有,是否有過失)
(6)、無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是否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持續占有;或惡意有過失、****、隱秘、不持續的占有)
㈢、占有的推定效力:
(1)、事實推定(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為自己占有;推定持續的占有)
(2)、權利推定(推定占有人對占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如推定為所有權人)
㈣、占有的保護:
(1)、占有的自力救濟(自力防御權、自力取回權)――占有尚未完全喪失時
(2)、占有的公力救濟(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已經完全喪失時
★占有人享有一定的物上返還請求權;但非法占有人不能對抗所有人;
㈤、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1)、占有物的用益、孳息
(無權)善意占有人有權對占有物使用、收益;其用益和孳息不必返還;
(無權)惡意占有人無權對占有物使用、收益;其孳息應返還,如孳息被消費了或因過失而損失了或應當收取而沒有收取時,應當賠償損失。
注意:和不當得利返還的關系――區別要點:是“物權請求權”還是“債權請求權”
(2)、占有的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
(無權)善意占有人可以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
(無權)惡意占有人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七、用益物權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所享有的使用收益權,是他物權的一種。
1.基本特征
①只適用于不動產
②以占有為前提,以使用收益為目的
③用益物權有期限(所有權是無期限的)
④是獨立的權利,不是從權利
2.傳統上的用益物權體系
(1)地上權
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構筑建筑物,種植竹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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